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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潘广石与陈旭、吴世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广石,陈旭,吴世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3执456号申请执行人潘广石,男,汉族,生于1977年2月28日,户籍地达川区。被执行人陈旭,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9日,户籍地达川区。被执行人吴世琴,女,汉族,生于1978年10月10日,户籍地达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广石与被执行人陈旭、吴世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潘广石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徐云撤回本次执行的意思表示真实,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潘广石撤回执行申请。二、若被执行人未按(2016)川1703民初25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完全履行义务,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定生效后二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牟正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