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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1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江怀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江怀,陈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277号申请执行人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团风县人民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664593-7.法定代表人:吴富强,局长。被执行人:江怀,男,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被执行人:陈敏,女,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江怀、陈敏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17)鄂1121行审18号行政裁定书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1执2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桂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