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心友、张永生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心友,张永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刑初264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心友,男,汉族,1986年10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小学文化,务工,住颍上县。因赌博于2015年5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四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辩护人叶华盈,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永生,男,汉族,1995年9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小学文化,务工,住颍上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涛,浙江远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北仑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7)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心友、张永生犯抢劫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心友及其辩护人叶华盈、被告人张永生及其辩护人王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2日20时许,“二宝”、“小超”(均另案处理)、刘某、张某2等东北人经事先预谋后至被告人杨心友在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豪丽森酒店包厢开设的赌场内“抽老千”。当晚22时许,“小超”在“抽老千”时被杨心友当场发现。后被告人杨心友、张永生等人以东北人“抽老千”为由逼迫东北人一方退钱,在东北人退出所赢赌资及本金1万余元后,杨心友等人仍要求东北人继续拿钱并实施殴打。期间,“二宝”等人逃离现场,张某2在逃跑时被杨心友等人抓获。后杨心友及参赌的四川人(另案处理)将张某2拖至豪丽森一楼操场殴打并向其要钱。之后杨心友、张永生等人将张某2带上面包车,并纠集另外几名四川人携带砍刀等工具将张某2带至本区大碶街道城湾水库附近,在水库附近几名四川人对张某2拳打脚踢,并逼迫张某2联系同伙及家属拿10万元钱赎人。随后在东北人“大风”(另案处理)的协调下,杨心友、张永生要求张某2联系女友王某2拿3万元赎人,否则不予放人。次日3时许,张某2家属筹钱未果后,杨心友、张永生及东北人“大风”将张某2带至新碶街道连第新元宾馆417房间内控制。次日8时许,杨心友、张永生将张某2带出宾馆并继续控制在面包车内要求张某2继续联系家属筹钱赎人。王某2于2016年12月23日凌晨2时30分许报案,后公安民警于当日10时许在本区大碶街道太河路城湾水库至溪岙岭路段抓获被告人杨心友、张永生。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心友、张永生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心友、张永生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劫得财物,系抢劫未遂。现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被告人杨心友辩解称其没有殴打张某2,并且阻拦四川人与东北人发生打斗,其控制张某2目的是为了解决诈赌纠纷。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心友与四川人事前无共谋,且未参与殴打,与四川人不构成共同犯罪。杨心友没有抢劫的故意,该案应定性为敲诈勒索,且勒索金额为14500元。同时认为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杨心友系犯罪未遂,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永生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未表异议,但辩解称自己仅参与控制被害人。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永生系犯罪未遂,从犯,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小,建议对张永生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2日20时许,“二宝”、“小超”(均另案处理)、张某2等东北人经预谋至被告人杨心友在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豪丽森酒店包厢开设的赌场内诈赌。当晚22时许,“小超”出老千时被被告人杨心友发现,后被告人杨心友及其他赌客以东北人一方出老千为由要求其退还所赢赌资,双方就所退金额发生争执并相互打斗,东北人一方除张某2外,其他人均逃离现场。后被告人杨心友、张永生等人将张某2带上面包车,并与几名四川人一起将张某2带至本区大碶街道城湾水库附近,张某2被拉下车后,几名四川人对张某2拳打脚踢并拿砍刀进行威胁,逼迫张某2联系朋友及家属拿钱解决纠纷。后被告人杨心友、张永生等人又将张某2带至本区新碶街道隆顺村附近,说服四川人一方离开后,被告人杨心友、张永生在东北人“大风”的协调下让张某2联系女友王某2拿三万元。至次日3时许,张某2家属筹钱未果,被告人杨心友、张永生将张某2带至本区新碶街道“连第新元”宾馆417房间内控制,至8时许带出宾馆后继续控制在面包车内要求其联系家属筹钱。同日10时许,民警在本区大碶街道太河路城湾水库至溪岙岭路段抓获被告人杨心友、张永生。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杨心友的供述:2016年12月22日晚,东北人“二宝”带朋友到其开设的赌场赌博,东北人推庄的时候出老千,其他赌客要求退钱没有谈拢便发生争执。其中一个东北人没有跑掉被抓住后,参赌的四川人对他拳打脚踢后并把他带到水库,逼他拿钱解决。因其是赌场老板,便让张永生坐在面包车后排看管东北人,在水库边四川人殴打东北人时其还进行阻拦,后让四川人离开。东北人一直筹不到钱,其便带到宾馆开房等待筹钱,后在去春晓的路上被民警抓获。2.被告人张永生的供述:2016年12月22日晚,其给“二桥”(即杨心友)看场子的时候,听说场子里有人打假牌,进入包厢看到很多人在协商退钱的事情,后来双方动手打起来。“二宝”一方逃跑时一男子被抓住殴打,之后该男子被拖上面包车到了水库边,其仅负责看管这个男子,有人拿砍刀和钢管威胁时被其和“二桥”拦住了。让男子联系同伙拿多少钱其不清楚,后东北人“大风”说拿三万,由于钱一直没有筹到,就去了宾馆,第二天“二桥”开着车在路上转时被抓获了。3.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2016年12月22日晚,其和“二宝”、“小超”等人到北仑赌博,说好是去“杀”对方的钱。“小超”推庄时被发现出老千,因为退钱的事双方打起来,其他人跑掉后,对方对其拳打脚踢,杨心友上来拉架。之后其被拉上一辆面包车,车上坐了三四个男子,中途又接上几个男子一起到了水库边。拉下车后有人拿砍刀和钢管威胁时被拦住,对方对其拳打脚踢后让其联系人送钱,先说拿五万,后又说三万。对方开着车在路上转,后又在宾馆住了一晚,第二天其被警察解救了。4.证人王某2的证言:2016年12月22日,其老公坐车去北仑后,晚上电话接通得知老公被“绑架”了,对方说要三万元,还威胁说那帮四川人要把其老公打残,又说要送到公安局,后其就报案了。5.证人刘某的证言:2016年12月22日晚,张某2的朋友去北仑一个酒店赌博,其开车转了一圈回来后发现很多人打起来,打张某2电话没人接,其怕出事就联系了张某2的老婆,后一起到派出所报案。6.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某2辨认出在宾馆看管其的杨心友、张永生。7.监控录像:证明被告人杨心友、张永生带被害人张某2至“连第新元”宾馆看管的相关情况。8.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杨心友、张永生的到案情况及身份信息。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心友、张永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威胁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杨心友、张永生采用威胁手段借机勒索,迫使被害人张某2同意拿钱解决纠纷,该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起诉指控抢劫罪罪名不当,依法予以纠正。被告人杨心友的辩护人就本案定罪所提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就敲诈勒索数额所提的辩护意见,缺乏依据,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永生积极参与,其地位作用尚不足以认定为从犯,但量刑时适当予以区分,辩护人王涛提出张永生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杨心友、张永生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均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心友、张永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辩护人以上述为由建议对被告人杨心友、张永生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心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永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叶思人民陪审员 袁素月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俞佩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