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刑更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岳原湘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岳原湘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刑更1198号罪犯岳原湘,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市,汉族,现在辽宁省锦州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4日作出(2005)佛刑二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岳原湘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96497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9日以(200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6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7日以(2008)辽刑执字第3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12年8月7日以(2012)锦审一监执减字第016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锦州监狱于2017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岳原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为由对该犯提出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岳原湘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学习认真,卫生整洁,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5次。以上事实,执行机关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岳原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综合考察该犯的犯罪性质和原判刑罚,减刑幅度应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岳原湘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4月7日至2025年12月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丽洁审判员 姚雪峰审判员 郭慧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