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3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广树与被执行人隆化海峡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广树,隆化海峡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3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广树,男,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执行人隆化海峡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隆民初字第013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隆化海峡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隆化海峡矿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隆化海峡矿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安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