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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刑更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阚兴军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阚兴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刑更690号罪犯阚兴军,男,现在山东省潍北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奎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阚兴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30日起至2021年6月29日止。2015年7月31日减刑十一个月,现刑期变更为2011年6月30日至2020年7月29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北监狱于2017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现有考核积分2712.5分,2017年1月19日兑现表扬奖励三次,2017年3月10日兑现表扬奖励一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情况属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阚兴军准予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6月30日至2019年1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贤臣审判员  刘 勇审判员  李传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建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