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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8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裴仁法与陆利军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仁法,陆利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8360号原告:裴仁法,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祁萍,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利军,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标,杭州市云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裴仁法诉被告陆利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裴仁法于同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裴仁法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裴仁法负担。审判员  傅建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佳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