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8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裴仁法与陆利军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仁法,陆利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8360号原告:裴仁法,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祁萍,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利军,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标,杭州市云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裴仁法诉被告陆利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裴仁法于同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裴仁法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裴仁法负担。审判员 傅建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佳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