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廖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02刑初186号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某,男,1969年5月31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现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曾因盗窃,于2001年12月30日被赣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所外执行);因销赃,于2003年5月27日被赣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赣章检公诉刑诉[2017]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赣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9日7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至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与厚德路交汇处的“XX”服饰店门口,趁无人注意之际,将被害人姚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01元)盗走,后予以销赃。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廖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廖某某的家属向本院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320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姚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监控视频截图、扣押物品清单、购车发票、现场方位示意图、劳动教养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常住人口信息以及被告人廖某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能退缴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杨 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明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