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龚哲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鄢生高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哲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鄢生高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3民初1041号原告:龚哲军,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德山镇茶叶岗村第十三村民小组。委托代理人:王后坤,男,1952年12月30日出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青年南路229号。负责人:宋维君,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鄢生高,男,1969年5月9日出生。原告龚哲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第三人鄢生高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龚哲军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龚哲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哲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267元,由原告龚哲军负担。审 判 员 罗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唐莉附法律文书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