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12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原告赵前换诉被告师海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前换,师海燕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12民初85号原告:赵前换,男,195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大同市新荣区。被告:师海燕,女,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北省刑台市宁晋县。原告赵前换与被告师海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赵前换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前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前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前换负担。审 判 长 赵丽媛审 判 员 武丽萍人民陪审员 李 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佩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