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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7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某、郭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7执5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59年4月28日生,汉族,现住井陉矿区。被执行人郭某,女,1958年4月5日生,汉族,现住井陉矿区。本院在执行赵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6)冀0107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育哲执行员  杨志书执行员  郭立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院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