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史建民与刘志久、徐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建民,刘志久,徐怀荣,刘伟,赵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1528号原告:史建民,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兖州区。被告:刘志久,男,195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兖州区。被告:徐怀荣,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登记住址济宁市兖州区。被告:刘伟,男,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兖州区。被告:赵艳,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兖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燕,兖州大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史建民与被告刘志久、徐怀荣、刘伟、赵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洪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子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