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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执295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杰、合肥大溪地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杰,合肥大溪地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295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周杰,男,1991年8月22日生,汉族,现住,被执行人:合肥大溪地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大溪地现代城91#楼二层2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0156506C。法定代表人:徐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终8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合肥大溪地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0500元,年休假工资2758.6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165元(自2017年5月20日暂计算至2017年6月30日,款清息止),案件受理费1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9元,以上合计13532.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合肥大溪地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同等值13532.6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审判员  许明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玉成附:本裁定书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