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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淑会与被执行人隆化县韩麻营镇龙王庙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淑会,隆化县韩麻营镇龙王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809号申请执行人闫淑会,女,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隆化县韩麻营镇龙王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王晓明。申请执行人闫淑会与被执行人隆化县韩麻营镇龙王庙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2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闫淑会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隆化县韩麻营镇龙王庙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30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29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海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