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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3民初2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信阳市羊山新区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任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阳市羊山新区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3民初2117号原告信阳市羊山新区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立江,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燕,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强,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炜,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铁路职工,住信阳市羊山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市羊山新区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任炜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羊山新区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易艳玲审判员  刘书强审判员  蒋 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月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