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吴军权与陆文钟、徐思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军权,陆文钟,徐思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2052号原告:吴军权,男,汉族,1984年1月11日出生,住余姚市。被告:陆文钟,男,汉族,1986年5月1日出生,住余姚市。被告:徐思燕,女,汉族,1989年6月13日出生,住余姚市。原告吴军权诉被告陆文钟、徐思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2017年6月29日,原告吴军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军权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军权负担。审 判 长 岑益娇代理审判员 邱青霞人民陪审员 毛必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艳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