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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玉林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梁忠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林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忠娇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1507号原告:玉林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崇高街23号名山街道办事处办公综合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348584756L。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锦,男,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系玉林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身份证住址:广西桂平市。委托代理人:梁静雯,女,199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系玉林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身份证住址: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告:梁忠娇,女,汉族,1987年8月29日出生,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通讯地址: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现住玉林市玉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玉林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忠娇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林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梁忠娇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玉林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林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48元,减半收取即1324元,由原告玉林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 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堰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