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玉忠、吴井忠、高振良与李玉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忠,吴井忠,高振良,李玉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506号原告:杨玉忠,男,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原告:吴井忠,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原告:高振良,男,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山,安徽省无为县石涧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玉福,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开城镇原告杨玉忠、吴井忠、高振良与被告李玉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杨玉忠、吴井忠、高振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玉忠、吴井忠、高振良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三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方荣审 判 员 邾立纯人民陪审员 汪维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张旭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