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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邢继国委托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继国,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6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邢继国,男,1940年7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洪勇,北京群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甲6号。法定代表人:邵世义,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邢继国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服务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8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邢继国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北汽服务公司违反《委托代管房屋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及国家城市管理、房屋规划建设规定,未按规划批准的面积改扩建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88)东城区建字881号)记载的建设单位为北汽服务公司,该房屋的实际产权人为我,主体不一致导致不能办理房屋变更登记。2.一、二审法院对北汽服务公司的违法违规改扩建房屋的事实不予认定。3.北汽服务公司未经我同意就将涉案部分房屋使用权出售,并收取费用,事实清楚,但一、二审法院未予认定。(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1.我的诉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的主管范围,并非行政机关前置处理程序。房屋管理部门是否对侵犯我房屋的行为进行查处,不影响我向法院主张权利。2.二审法院认定为履行合同不当,但在法律适用上忽视了对违反国家法律、城市管理、房屋规划建设等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我认为应适用合同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邢继国与北汽服务公司签订的《协议》虽以代管协议为名,但实际为北汽服务公司支付邢继国16万元补偿款,邢继国将房屋全部交给北汽服务公司使用的互换协议。北汽服务公司依对涉案房屋的管理和使用权,对房屋进行了翻建,翻建后的房屋竣工面积存在与规划面积不符的问题,现造成邢继国无法顺利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二审法院对北汽服务公司履行合同不当及对该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进行了认定。对于邢继国请求拆除违建房屋的诉讼请求,因涉案房屋分别由多户案外人依据与北汽服务公司之间的协议居住使用,对房屋的此种使用方式亦在邢继国对北汽服务公司的授权范围内,故一、二审法院对邢继国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二)关于邢继国要求北汽服务公司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更正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北汽服务公司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范畴。(三)北汽服务公司依约对涉案房屋享有管理和使用权,邢继国要求北汽服务公司终止与案外人的协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邢继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邢继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杭涛审 判 员  田燕代理审判员  宋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乔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