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更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徐建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221号罪犯徐建明,男,50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9)港刑初字第0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建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继续退赔赃款23660元,附带民事赔偿394479元,合计42313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5月31日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苏某刑执字第094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5年7月27日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苏某刑执字第00772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刑期至2025年12月2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5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徐建明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自上次启动减刑程序后,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徐建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徐建明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暴力犯、涉黑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又未履行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建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7月25日起至2025年5月2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一鸣审判员 张 蓓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雪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