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40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成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与余姚市宏硕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成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余姚市宏硕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039号之一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成模具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96022415H)。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雪松路**号店面。法定代表人:唐淑花,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余姚市宏硕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90059145U)。住所地:宁波市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金兴路。法定代表人:赵志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成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宏硕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成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成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成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余姚市宏硕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成模具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沈永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