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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春燕、王忠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燕,王忠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1执650号申请执行人:李春燕,女,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王忠普,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原告李春燕诉被告王忠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5)龙龙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春燕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申报表以及传票,2016年4月18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4月21日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4月25日向龙口市工商管理局查询公司相关情况。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玉 萍审判员 葛 曙 荣审判员 王 淑 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道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