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从坤与李景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从坤,李景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478号原告郭从坤,男,汉族,1952年7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李景信,男,汉族,1960年3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68号通信大厦。原告郭从坤诉被告李景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应预交而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经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其也未缴纳,也未向本院依法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从坤撤回对被告李景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世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楚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