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魏拥平与杨立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拥平,杨立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1788号申请人:魏拥平,男,汉族,1973年10月19日生,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文,镇江市丹徒区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杨立新,男,汉族,1967年1月23日生,住镇江市。本院在审理魏拥平与杨立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魏拥平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杨立新价值32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自己所有的苏L×××××荣威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杨立新价值32000元的财产。二、查封魏拥平所有的苏L×××××荣威牌小型轿车。案件申请费34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珏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淑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