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9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春东与陶良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东,陶良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9333号原告:陈春东,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南,江苏云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良东,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原告陈春东被告陶良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陈春东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春东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2元,减半收取1006元由原告陈春东负担。审判员 柴敏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婷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