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民终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云霞、高连平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云霞,高连平,孙秀玲,博山区城西街道办事处大辛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16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云霞,女,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淄博博山光正律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连平,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秀玲,女,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原审第三人:博山区城西街道办事处大辛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城西街道办事处大辛社区171号内。法定代表人:崔宏,主任。上诉人张云霞因与被上诉人高连平、孙秀玲、原审第三人博山区城西街道办事处大辛社区居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云霞以与被上诉人高连平、孙秀玲、原审第三人博山区城西街道办事处大辛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愿进行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云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云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张云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兴民审判员  胡 静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杉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