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3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李波、成都胜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李波,成都胜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38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负责人:贾鸿燕,党委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华,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波,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成都胜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白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李波、成都胜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限期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兰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礼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