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3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诉被告郑州澳如商贸有限公司、郑州狼族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河南省中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白晓光、王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郑州澳如商贸有限公司,郑州狼族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河南省中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白晓光,王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323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40号(1-4层)。负责人申枫,行长。委托代理人董丽娟、刘洁(实习),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澳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十里铺街6号院7号楼20层295号。法定代表人白晓光。被告郑州狼族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东、东风路北(注协大厦)3幢5层04号。法定代表人白晓光。被告河南省中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6号奥园世贸大厦A座5层。法定代表人李建华。委托代理人刘珂、李宏伟,河南顺河(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晓光,男,汉族,1981年2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王辉辉,女,汉族,14983年4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诉被告郑州澳如商贸有限公司、郑州狼族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河南省中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白晓光、王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105民初167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一、原、被告双方确认截止到2016年6月12日被告郑州澳如商贸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20万及利息182776.39元,被告郑州澳如商贸有限公司同意于2016年11月30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本金320万元及利息182776.3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6月12日,之后的利息以还款时银行系统计算的数据为准)。二、被告郑州狼族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河南省中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白晓光、王辉辉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郑州狼族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河南省中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白晓光、王辉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澳如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对被告河南省中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保证金32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诉讼费33862元,减半收取16931元,由被告郑州澳如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被告郑州澳如商贸有限公司同意于2016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即生效。郑州澳如商贸有限公司、郑州狼族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河南省中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白晓光、王辉辉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于2017年3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省中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保证金30万元。本院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郑州澳如商贸有限公司、郑州狼族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河南省中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白晓光、王辉辉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银行亦无其他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32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审判长 张春尧审判员 李安永审判员 程维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