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2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兴隆县国土资源局与朱兴来、朱明行政处罚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隆县国土资源局,朱兴来,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2执338号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朱兴来。被执行人:朱明兴隆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朱兴来、朱明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兴隆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兴国土资罚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兴隆县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兴行非执字第141号行政裁定,准予执行。兴隆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国土资源局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行非执字第141号行政裁定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