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2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易中军、陈伦碧申请执行石伦兵、李川荣、四川金信业有限公司、文永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中军,陈伦碧,石伦兵,李川荣,四川金信置业有限公司,文永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621执29-11号 申请执行人:易中军,男,生于1968年9月29日,汉族,住岳池县九龙镇。 申请执行人:陈伦碧,女,生于1970年3月25日,汉族,住岳池县九龙镇。 被执行人:石伦兵,男,生于1971年5月9日,汉族,住成都市武候区武兴一路。 被执行人:李川荣,女,生于1971年11月29日,汉族,住成都市武候区武兴一路。 被执行人:四川金信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永兵。 公司住址:成都市青羊区北东街。 被执行人:文永兵,男,生于1970年7月6日,汉族,住岳池县大佛乡。 本院在执行易中军、陈伦碧与石伦兵、李川荣、四川金信业有限公司、文永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石伦兵、李川荣、四川金信业有限公司、文永兵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易中军、陈伦碧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石伦兵、李川荣、四川金信业有限公司、文永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易中军、陈伦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杰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