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邢燕荣与王红岩、张东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燕荣,王红岩,张东江,正昊能源设备防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887号原告邢燕荣(又名邢朋允),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委托代理人范一帆、林国庆(实习),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岩,男,成年人,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张东江,男,成年人,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正昊能源设备防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欣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75376006N(3-8)。住所地:长垣县长城大道东段148号。委托代理人牛全胜,长垣县宏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燕荣与被告王红岩、张东江、正昊能源设备防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邢燕荣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邢燕荣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邢燕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邢燕荣承担。审 判 长 李保红代审判员 杨智慧陪 审 员 华江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月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