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与王振宇、河南省大华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王振宇,河南省大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757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地址林州市太行路中段。负责人韩培云,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向平,该社职工。被告王振宇,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河南省大华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黄河路43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闫安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诉被告王振宇、河南省大华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5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军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岳小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