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薛宝超申请执行祁今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宝超,祁今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272号申请执行人:薛宝超,男,汉族,1986年12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被执行人:祁今胜,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薛宝超申请执行祁今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636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祁今胜持有的汝州市某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限额5万元。(2017)豫0482民初636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2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