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1执136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诚致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武汉市百信家电有限公司、武汉神川机电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诚致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武汉市百信家电有限公司,武汉神川机电有限公司,武汉市佳信科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鲁菲,徐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1执1367-1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诚致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206M地块华中电子商务产业园M1M2栋4楼。法定代表人:朱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市百信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万科香港路8号13层1323室。法定代表人:周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神川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长青街东吴大道南、新城十九路东。法定代表人:鲁菲,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市佳信科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01号鑫林建材C栋1层1号。法定代表人:徐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鲁菲,女,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现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徐兵,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硚口区,现住武汉市硚口区,申请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诚致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百信家电有限公司、武汉神川机电有限公司、武汉市佳信科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鲁菲、徐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诚致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鲁菲名下银行账户的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鲁菲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甘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