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三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鲁春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三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鲁春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028号原告吉林省三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郭凤羽,职务总经理。被告鲁春宇,男,汉族,1978年2月22日生,现住址吉林省长岭县。原告吉林省三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鲁春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鲁春宇,致使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林省三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25.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兰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