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山执字第00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薄xx、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薄xx,xx公司,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山执字第00188-2号申请执行人:薄xx,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xx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大名镇广晋路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xx,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薄xx与被执行人xx公司、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5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并约定自行履行,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邯山执字第001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岩岗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人民陪审员 高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建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