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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0执2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封册册、周小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册册,周小燕,封根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10执275号之一申请人:封册册,男,1990年5月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执行人:周小燕,女,1975年5月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执行人:封根朝,男,1972年1月29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封册册与周小燕、封根朝、张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5)鹿民一初字第00159号民事调解书,现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小燕、封根朝、张国华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封册册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鹿民一初字第0015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银行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国华50000元。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周小燕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股权、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却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封册册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鹿民一初字第001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员  王占奎执行员  张集中执行员  王会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武 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