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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罗某某、徐某某诉汉中市鼎盛联华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徐某某,汉中市鼎盛华联商贸有限公司,汉中市汉江物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02民初138号原告:罗某某,男,生于1953年7月13日,汉族。原告:徐某某,女,生于1954年7月14日,汉族。被告:汉中市鼎盛华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三里村桂园小区7号楼-1层A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305306457R。法定代表人何新建。委托代人:韦鹏学,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译艺,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汉中市汉江物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西环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0998892-5.法定代表人:赵连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丁彩云,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原告审理罗某某、徐某某诉被告汉中市鼎盛华联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汉中市汉江物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徐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徐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2.00元,收取702.00元,由原告罗某某,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曹兴录人民陪审员  李世成人民陪审员  何中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