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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202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任海兵与阿扎马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海兵,阿扎马提,笛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202执583号申请执行人:任海兵,男,汉族,1978年11月2日出生,农民,住:乌苏市甘诃子镇郝家庄子村。被执行人:阿扎马提,男,哈萨克族,1987年8月25日出生,农民,住:奎屯市恒乐园。被执行人:笛娜,女,哈萨克族,1992年2月15日出生,农民,住:奎屯市恒乐园。申请执行人任海兵申请执行阿扎马提,笛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任海兵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在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6)新4202民初2767号民事调解书,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任海兵以案外与被执行人阿扎马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阿扎马提,笛娜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苏市人民法院(2017)新4202执58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永 江审判员 马合沙提审判员 努力古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