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姚元树、张桂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元树,张桂凤,谌孙迪,冉乾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执10号申请执行人姚元树,男,1953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西乐业县。申请执行人张桂凤,女,1954年12月5日出生,住所地广西乐业县。申请执行人谌孙迪,男,2013年5月25日出生,住所地广西乐业县。被执行人冉乾军,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乐业县。现羁押乐业县看守所。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张桂凤、谌孙迪、姚元树申请冉乾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根据我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冉乾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并赔偿申请执行人张桂凤、谌孙迪、姚元树案款24744元,承担执行费271.55元。现因被执行人冉乾军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10执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百川审判员 麻永彤审判员 侯成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凤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