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3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郭宝忠与王承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宝忠,王承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67号原告:郭宝忠,住辉南县。被告:王承继,住辉南县。郭宝忠与王承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郭宝忠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宝忠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郭宝忠。审 判 员 李明明人民陪审员 罗晓静人民陪审员 辛林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