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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3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郭宝忠与王承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宝忠,王承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67号原告:郭宝忠,住辉南县。被告:王承继,住辉南县。郭宝忠与王承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郭宝忠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宝忠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郭宝忠。审 判 员  李明明人民陪审员  罗晓静人民陪审员  辛林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