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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3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吴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3民初821号原告:吴某,女,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住吴川市,被告:袁某,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广西都安县人,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现在陕西省咸阳市关中监狱服刑,原告吴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受理后,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振明审 判 员  屠 丽人民陪审员  孙 晃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永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