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行终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帮君、河北省人民政府二审���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帮君,河北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行终5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帮君,男,1962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许��,该省省长。委托代理人薛雪松、王帅威,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处工作人员。上诉人李帮君与河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行初1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查明,李帮君于2016年9月19日向河北省公安厅申请公开其2015年9月17日邮寄的《控告举报书》转办反馈情况的政府信息,2016年9月20日河北省公安厅作出答[2016]17号《河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李帮君:“你就故城县公安局原局长李增军的职务行为提出的控告举报属于信访事项,现你申请公开对该信访事项的处理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李帮君对答复不服,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议期间,李帮君于2016年12月25日向河北省公安厅申请公开其作出答[2016]17号信息公开答复的理由、证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017年1月10日河北省公安厅作出答[2017]1号《河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李帮君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不予公开其申请的信息。李帮君对答[2017]1号答复不服,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经审查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冀政复不[2017]10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不予受理李帮君的申请。原审法院认为,信访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李帮君于2016年9月19日向河北省公安厅申请公开其2015年9月17日邮寄的《控告举报书》转办反馈情况的政府信息,其申请的事项属于处理信访事项产生的信息,河北省公安厅作出答[2016]17号,告知其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此答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李帮君对答复不服,于2016年12月25日向河北省公安厅申请公开其作出答[2016]17号信息公开答复的理由、证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017年1月10日河北省公安厅作出答[2017]1号《河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亦是对信访事项进行处理的行为,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李帮君对答[2017]1号答复不服,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虽对其申请进行了处理,作出冀政复不[2017]10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但省政府所作行政复议是对一个不可诉的行为进行了处理,所以,其行为也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李帮君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李帮君的起诉。李帮君不服上述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称,一审法院没有开庭审理、没有询问当事人李帮君,程序违法;一审裁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者裁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被上诉人省政府辩称,1、被上诉人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冀政复不[2017]108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2、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李帮君名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实为要求对其信访事项进行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答复意见,李帮君的起��法院不予受理。一审裁定驳回李帮君起诉的结果并无不当。上诉人李帮君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艺娜审判员 刘占魁审判员 柴学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