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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吉林省豪斯特油品化工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洪源通物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豪斯特油品化工有限公司,无锡市洪源通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301号原告:吉林省豪斯特油品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铁超被告:无锡市洪源通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洪军本院在审理吉林省豪斯特油品化工有限公司诉无锡市洪源通物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豪斯特油品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金茹审 判 员  陈明江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龙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