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东张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东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375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孙中华,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亮,男,淄博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东张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长江,男,1967年8月28日生,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与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东张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鲁0391行审18号行政裁定书,申请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384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红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桑成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