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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执13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肇庆市中恒陶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庆市中恒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1339号之一被执行人肇庆市中恒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高要市金利镇金陶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9628200-6。法定代表人廖遇恒。关于执行肇庆市中恒陶瓷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604民初12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肇庆市中恒陶瓷有限公司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08105元等。因被执行人肇庆市中恒陶瓷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肇庆市中恒陶瓷有限公司已由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以(2017)粤12破1号案宣告破产,并指定广东曜政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肇庆市中恒陶瓷有限公司现已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有关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133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文彪审判员  黄小茁审判员  王德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智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