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财保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秀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秀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财保163-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宁宁,女,1984年11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张秀菊,女,汉族,1964年9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宁宁与被申请人张秀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鲁1403财保163号民事裁定书,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宁宁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宁宁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保全人刘宁宁已向本院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而请求解除保全,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宁宁所有的鲁N×××××号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金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倪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