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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02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尹志学与布海新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志学,布海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02执260号申请执行人尹志学,男,199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工,无职业,住朝阳市龙城区。被执行人布海新,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龙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志学与被执行人布海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尹志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布海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布海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1302执2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建军审判员  冀朝勋审判员  于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