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与长沙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长沙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38号。法定代表人汪泽秋,局长。被执行人长沙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王公塘附一号(金蕾苑A栋201房),组织机构代码:72796152-3。法定代表人冯新力。被执行人湖南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308号,组织机构代码:74593902-0。法定代表人杨德辉。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长沙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三初字第0130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1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长沙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辉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