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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3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莲莲与范悦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莲莲,范悦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3民初192号原告:杨莲莲,女,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无业。被告:范悦义,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人。原告杨莲莲诉被告范悦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杨莲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购车款3.5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杨莲莲提供的范悦义的送达地址找不到被告,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莲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容)审判员  杨月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景 晶 来源:百度搜索“”